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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房屋清扫等
【解决办法】劳动审判(和解)
【结果】仅支付少量的补偿金便达成了协商离职的目的,从而解决了纠纷。
在职中的员工向公司请求支付加班费。该员工基于自己的考勤记录计算劳动时间,得出了未付的加班费金额。
因此,公司的负责人看到有这么客观的记录,在咨询的时候非常担心是否必须要按员工的要求支付全部金额。
向公司负责人了解到,员工计算的劳动时间,明显超出实际的工作时间。
随着调查的进展,发现公司是通过员工手持的GPS掌握其劳动场所,而该员工则是对照GPS的记录与其上下班考勤记录计算劳动时间。
结果发现该员工存在到达工作场所前没有上班打卡,或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很长时间内也没有下班打卡等情况。
根据GPS的记录,得出上下班考勤记录的打卡时间,与实际上的工作时间并不相符的客观事实,从而反驳该员工将未工作的时间也计算为工作时间的主张。
在劳动审判的程序中,成功举证证明对方证据(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有很大的瑕疵。
由于对方主张的劳动时间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只有部分在客观时间范围内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对方如果基于客观性的证据提出请求的话,乍一看,有很多人会认为很难推翻。
但是即使是面临那种情况,也应该对其证据的真实信抱着怀疑的态度,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及诉讼请求的探讨,通常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入口。
例如本案,虽然有考勤记录等证据,但不是迎合对方,而是通过对对方证据的怀疑,为公司赢得了更为有利的和解。
本事务所为用人单位解决了非常多的劳动问题,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