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转包公司的团体交涉申请后,对方提起了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最终使其的申请被驳回的案例

【行业】造纸业

【解决办法】在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

【结果】请求驳回

客户的咨询内容

客人拒绝转包公司的团体交涉申请后,对方以不当劳动行为为由向劳动委员会提起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

本事务所的应对及结果

了解过去的一些情况

预先判断出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事前充分询问和了解客户公司是否有对转包公司提出劳动条件的要求。

应对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的审查

以具体事实为依据,主张公司在转包公司员工的劳动条件方面并非处于支配及决定性的地位。 于是得到了驳回请求的好结果。

本案要点

劳动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提出的团体交涉。本案中,对于该转包公司的员工而言,原承包公司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这一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参照最高裁判所的以往案例,即使是非雇主,如果“对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条件,事实上与雇主处于相当的地位,并具体实施了与雇主相当的支配・决定行为的”,视为“用人单位”。(最判平7.2.28・朝日放送事件)

在本案中,依据具体的客观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客户公司对于转包公司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非处于“事实上的支配・决定地位”。

本所作为用人单位人事劳务纠纷的专业事务所,处理过多起围绕这种劳动工会法独特殊之处的纠纷。

如在工会问题上有困扰时,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