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用劳动审判打开局面

我觉得利用团体交涉解决纠纷是工会的一个任务。

但是,团体交涉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对工会的主张让步,根据案件不同,劳资双方的主张有时候永远不能达成一致。

最近劳资双方的主张不能达成一致时活用劳动审判的案子有所增多。

从手续上来说比较简易,且短时间就能解决,所以工会觉得劳动审判比较适合解决个别劳资纠纷。

即便劳资双方的主张有偏差,劳动审判的话,裁判所(正确的说法是劳动审判委员会,下同)会开示心证,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因此我觉得劳动审判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确挺好。

案例如下。

某公司负责跑业务的员工与社长起了争执,因此离职。

原员工通过工会请求支付加班费。

团体交涉时劳资双方的主张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主要是原员工主张加了班,但是在离职前一周,除了记录了加班时间的手帐以外,没有任何证据,公司方面也没有考勤卡或日报等记录。

虽然进行过三次团体交涉,但是双方对于金额的意见过于悬殊,因此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三个月左右公司都没有收到工会消息,但突然就收到了劳动审判申请书。

没有委托律师,员工本人申请了劳动审判。

劳动审判的开庭当天,不光是原员工,工会的相关人员也在裁判所。在地方的话,的确有不委托律师就申请劳动审判的情况,在东京,几乎没有不请律师就直接提起劳动审判的人。估计是觉得有工会的提点和帮助的缘故。

工会相关人员请求裁判所,要求开庭的时候一起出席,但是裁判所拒绝了。

这个案子,由于原员工的主张不明确,有很多证据不足的地方。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请律师直接提起劳动审判的话,裁判所会根据主张及证据不足的部分,向原员工补充提问。

这个案子也一样。裁判所积极地向他提问,对申请劳动审判不足的部分做事实上的补充。

具体的话,是加班费的计算有误,公司没有任何要求加班的指示等,裁判所通过询问,纠正和补充事实上理解有误的地方。

裁判所认为,虽然原员工的手帐只记录了离职前的一周内容,但是由于公司怠于履行掌握劳动时间的义务,因此做出了按手帐的内容作为加班费依据的心证。

虽然公司非常不满,但是考虑到即便提起普通诉讼(在比较少裁判官的裁判所,会由同一个裁判官审理)结果也不太可能有变化,因此只能接受这个结果。这种事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上有点问题,但是劳动审判的目的就是快速地解决问题,因此裁判所会积极地询问当事人,做事实上的主张和举证的补充。

虽然根据裁判所的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根据案情,不委托律师,只凭工会的援助和提点,也可以提起劳动审判。

就像这样,虽然有时觉得尽量不通过裁判所,通过工会与公司交涉解决纠纷更好,但是如果活用劳动审判,不委托律师也可以通过裁判所解决问题。

要点

即便是在团体交涉过程中,在提出主张和收集证据时也要做好可能会去劳动审判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