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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以劳动者能力不足为由解雇时,则需要在答辩书里写上日报、业务成绩的数据、有无客户投诉等具体的事实。如果只是很抽象的说不能胜任工作是没有意义的,必须要指向具体的事实。
比如说,公司如果对业务岗的员工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时,仅仅只是提出不能胜任工作的意见是不够的,还要将该员工至今的业务数据作为证据提交,还要与其他员工进行对比。另外,还要主张举证公司有对业务岗的员工多次提醒、指导等的事实。如果有提醒、指导的记录,则必须要作为证据提交上去。
若以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解雇的情形
公司如果以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解雇的话,则必须要说出工作态度不好的具体事由。
具体的有,记录了缺勤、迟到的日报、出勤簿、客户的投诉等的材料(这些是第三者说的因此信用度比较高)、曾经受过处分的记录等具体材料。
近期处理过的一个案子。公司的业绩非常差,公司在手续上有问题(没有募集到主动离职的人等),有经营上的必要性,如果按现状下去的话公司将要破产等,提出了这些有具体数字的证据材料,而裁判所也非常体谅这一点,做出支付补偿金的金额非常符合公司心理标准的和解结果。
公司在解雇时,通常都有一些理由。假定案件情况对公司非常不利,但是只要公司将意见具体写入答辩书里的话,裁判所也会正确的去把握案情。
劳动审判并非是非黑即白的制度,因此应该克服困难,努力争取一个对公司有利的和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