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国に対応しております!
受付時間:平日9:00~17:00
日本全国に対応しております!
对问题员工置之不理,不仅会促使该员工问题行为的升级,还可能导致其他员工积极性及职业道德感低下,进而导致职场环境恶化,生产效率减低等问题。如果有发现问题员工的话,则应在把握好切入点后,尽快地寻找解决办法。
(1)做出违法行为的员工
(2)不遵从公司指示的员工
(3)无故连续缺勤的员工
(4)缺乏协调性的员工
(5)能力不足的员工
(6)有性骚扰、职权欺凌等行为的员工
对有违法行为的员工,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做出口头或书面的注意指导,或者惩戒解雇等应对办法。首要之急是要掌握巩固该行为的证据。裁判所是重视客观证据的地方。
员工如果不遵从公司指示时,则要以书面形式提醒注意。如果经过注意指导仍然没有改善的话,则可以探讨惩戒处分等办法。
对无法连续缺勤的员工,首先要确认其为何无故缺勤(是否偷懒?是否有精神层面的问题?是否被卷入了事故或犯罪行为等)。就业规则上如果已经规定了无故缺勤多久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形,可以做自动离职处理,如果就业规则上没这种规定时,只能从普通解雇等方面想办法。
职场中如果有缺乏协调性的员工时,很有可能损害职场秩序,导致其他员工的工作意欲下降。要具体把握“缺乏协调性”的言行举止,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注意指导。如果通过调动岗位后还不能有所改善时,可以探讨退职的流程。
虽然说是能力不足,但也不能立马采取解雇等办法。必须要通过一段时间给予指导,提供对方改善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掌握该员工能力不足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能达到公司的期待水平等事项。通过不断的给予这种改善机会后仍无法改善时,则只能探讨退职的流程。
日本的裁减所(劳动判例)基于以下的价值判断,对解雇有很严格的限制。“劳动者依靠工资生活,因此需要保护劳动者的要求。另外,日本的雇佣前提是,在长期雇佣机制的基础上,到退休为止一直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因此员工对工作抱有长期雇佣的期待。该种期待有必要在某种程度上给予保护,因此不应轻易地将员工解雇。”通过裁判所的这种价值判断,通过战后大量积累的劳动判例,奠定了解雇员工需要有合理理由的实践规定。且通过这些劳动判例的积累,法律也对解雇需要合理理由做出了明文化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6条)。
但是,中小企业对于解雇需要合理理由这件事所知甚少,因此轻易地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时,被解雇的员工提起劳动审判,或加入工会时,通常都会针对解雇的有效性进行争辩。该种案例最近有增加的趋势。
假设因解雇进行裁减,且最后得到了解雇无效的判决时,不光该员工要恢复原职,且还需支付该员工未工作的裁判期间(一年以上也很正常)的工资。因此在解雇之前,需要探讨调动岗位活用人才的可能性,以及通过劝退达成协商一致离职等,慎重地进行处理。
如果本所接到问题员工处理的咨询时,可以根据案情不同,通过岗位调动、惩戒处分、劝退、或解雇等办法,为企业提供最恰当的建议,以此将纠纷的风险降到最低。如果贵公司有问题员工存在时,在纠纷扩大之前,请务必垂询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