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狩野祐光 简历

1935年8月24日出生
1963年3月 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
1974年4月 注册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
专门为用人单位解决劳动问题
经营法曹会议成员
1994年1月 设立狩野祐光法律事务所
2009年 狩野・岡・向井法律事务所
(现 杜若经营法律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2017年1月 杜若经营法律事务所 顾问律师

擅长领域

注册律师后的35年间,主要以律师的身份,为民营企业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及劳资纠纷。
大学毕业后进入民营企业担任过一段时间的人事职位,处理劳务相关工作,因此不光能站在公司的外部,从律师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曾经的工作经历,还起到从公司组织内部去了解问题的作用。

至今处理过的案件

(1)处理过获得实质性最初紧急命令申请驳回决定的案件(东京地裁79年2月1日决定 劳民集30卷第1号、同案的上诉也被驳回。东京高裁79年8月9日决定 劳民集30卷4号、劳判324号、Jurist别册劳动判例百选6版)。
公司在地方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的程序中败诉,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但是中央劳动委员会却申请了紧急命令。公司方面认为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救济命令不具有合法性,其违法性导致救济命令在本案的撤销诉讼中无法获得支持,因此提出立即取消该命令的主张。获得裁判所驳回紧急命令申请及驳回上诉(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支持。
在本案之前,虽然有过因紧急命令申请的对象(企业)的法人人格存有争议而被驳回的案例,实质上没有因命令的内容存在违法性而被驳回的案例,因此本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处理了一起工会基于主观的权利主张提出救济命令申请,得到了地方劳动委员会的全面支持,中央劳动委员会对与以往劳委命令相异的部分不予支持,其他部分给予支持,也就是所谓平局的案例。用了17年左右的时间,在地裁的诉讼中获得了全面的胜诉。

(石川县地劳委85年7月12日命令 别册中时1018号、劳判459号。中劳委87年12月16日命令 别册中时1052号、劳判514号。东京地裁96年3月6日判决 劳判693号)
但是,为了使今后的劳资关系更加和谐,在高裁程序中,公司接受了中央劳动委员会及工会们的建议,同意和解,其后该公司的劳资关系趋于稳定。该案中,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命令申请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劳动委员会倾向地方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工会救济,却忘了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为了使劳资关系的正常化而存在的重要手段,而裁判所起到了纠正问题的作用。随着案件的审理进展,也有声音批判工会内部的执行部应有的职能,这难道不是工会成员擅自改变工会导致的结果吗?
(3)其他团体法相关(劳动工会法)案件有:多个工会之间的晋升歧视,工会事务所之间的争夺战等情况时公司的应对。
个别劳动法领域有:拒绝调动解雇案件,或经济不景气时的裁员案件等解雇案件(均为裁判例集未刊登)。工伤相关的有:颈肩腕综合症案件(均因原告方认为案件无法继续而寻求和解),参与过六价铬事件(东京地裁81年9月28日判决 劳判372号,判タ458号),石绵尘肺事件(横滨地裁须贺支部06年10月30日判决 裁判例集未刊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