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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搬家公司
【解决办法】劳动审判(和解)
【结果】只支付请求额20%的补偿金便实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
工作了5年左右的员工主动辞职并对公司提起劳动审判,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公司向本所咨询该如何处理。
本案员工在职期间每天的劳动时间,以及固定加班费的有效性成为了争议焦点。
有很多时候公司如果不能完全掌握员工的劳动时间时,员工就会将休息时间也作为劳动时间,主张过多的加班费。
因此,在本案中,事前通过向公司负责人了解,以及检查作业日报的记录等,彻底地寻找对方主张的劳动时间有无疑点。
如前所述,重新梳理该员工的工作情况,通过客观的证据把握其正确的劳动时间,在劳动审判的时候,根据客观证据提出了明确的主张。
另外,公司引进了定额加班费的制度。关于定额加班费的有效性,它在判断时对公司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本案中,按照此规定的条件,公司有不足之处。当然本所律师们经过探讨,并通过事前对公司方面的意见调查,对固定加班费的主张做了举证证明。这些举证活动都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将和解导向了有利于公司的局面。
像本次委托人这种运输行业,因其工作的性质,很多时候都是处于长时间的劳动状态,因此往往会被要求支付巨额的加班费。
因此对对方提出不当的巨额请求时,必须提出客观的证据,计算出合理的加班时间。像这种需要估算合理加班时间的情形,长年为用人单位解决问题而积累的丰富知识和经验能发挥非常大的作用。
本事务所帮助众多用人单位解决了大量的劳动问题,如有困扰欢迎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