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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请求支付加班费的话,由于其他员工也没拿到加班费,所以他们也会对事情抱有很大的关注。
即使法律规定必须要支付加班费,但是也不能只给工会成员。话虽如此,如果要给所有员工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中小企业的话可能就要破产了。
比如说有下面这个案例。
是一个物流行业客人的事。某员工加入工会要求支付加班费。
该员工不是离职后要求支付加班费,而是在职的时候提出请求的。物流行业根本就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惯例,因此请求金额也相当的巨大。
那个公司的工资标准非常的高,经营者在支付工资时就已经将加班费包含在内了。
这位工会成员年龄很大,也患有疾病(但是没有严重到需要停职),去其他公司几乎是不可能拿到现公司这个薪酬水平的。
而且孩子还小,需要教育费,且负担着高额的住房贷款。
虽然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或许是因为经济上有很大的困难。
因此没有离职就请求支付加班费。
团体交涉陷入困境。
当然公司也做好了支付一定程度加班费的心理准备,但是工会要求的金额过多,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员工提起了诉讼(不是劳动审判而是普通诉讼)。
劳动审判的话,通常交涉是以离职为前提,而公司也能看到一定的结果。而普通诉讼的话,大多数都不是以离职为前提。
在诉讼时,除了反驳对方的意见,还建议和工会成员的代理律师(通常是工会的顾问律师)商量能否离职。
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其他员工,修改就业规则,将原来人工费中的部分钱抽出来,以加班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由于时给大幅度下降的不利益变更,因此在导入了津贴制度和工资的构成变更时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书。
虽然与工会也交涉过了但是没获得同意,只能用变更就业规则的办法应对。
虽然有可能会发生变更就业规则没有合理性的纠纷,但是也只能如此。
虽然事情经过几番周折,在和解交涉阶段,公司在请求的未支付加班费上又加了一些钱,条件是要求员工主动离职,以此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司的在职员工通过工会要求支付加班费时,不光是要想办法处理提出请求的员工,还要同时去应对其他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