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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诉讼中,客观的证据材料缺失的情况很多,说了或没说的纷争非常常见。
在那种情况下,裁判所会根据文书、日报、日记、录音资料等客观性比较强的证据做判断,说了或没说这种纷争的内容不太会影响裁判所的判断。
不管怎样,对于发生的事情,如果没有书面或数据记录,裁判所是不会在意的。
裁判所会要当事人提交数据。如果当事人拒绝了的话,事实认定就会对该当事人非常不利(日报、报告书、业务成绩等数据)。
比如说,对劳动时间有争议时,劳动者方面就会对公司说,一定有日报的,快提出来!而公司拒绝了该要求。
这样的话会怎么样?
裁判所会判断是因为有不利的记录所以不敢拿出来,所以劳动者的主张是正确的。因此,即便是不利的证据材料,一般来说也必须按照裁判所的要求提交。
以前有很多做法是将有利的证据藏起来,等对方说出虚假的事实时,作为决胜证据抛出来。
现在也有这种做法,但是劳动审判的情况下这个做法却不适用。
所有对公司有利的证据都必须在第1次开庭前拿出来。如果拿不出来的话则必须要讲清楚为什么拿不出来。
比如说,因员工能力不足而解雇的情况时,则要提交能反映能力不足的业务成绩等。如果公司没有劳动时间等证据的话,可以通过公司分配给员工的电话通话记录、邮件等推测劳动时间,总之尽可能的提交客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