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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进行方式有多种多样。在调解时,不会出现劳动者和公司方同时出席的情形。
通常双方都在对方不在的时候,向劳动审判委员会透露心理价位,如果金额过高,劳动审判委员会通过展示心证促使调解成功。
在调解过程中,通常劳动委员会会有明显的诱导性,有时也会明确说出劳动审判的结果(哪一方会以何种方式败诉)。
这个在普通的诉讼程序中是不可能的。在普通诉讼程序中,通常不到最后一刻是不可能知道结果的。
如果劳动审判委员会说出了具体的金额,通常该金额能反映审判的结果,因此如果公司方面拒绝调解的话,要做好支付这个具体金额的败诉准备。
公司如果拒绝调解的话,需要做好败诉的心理准备,并且要做好接受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心理准备。
如果转到裁判的话,特别是东京地裁的话,有时会默认所有的意见都在劳动审判阶段主张完毕,下次开庭时突然就进入证人质证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社长本人会作为证人接受质证,间接的增加了公司的负担,有时也会增加律师的费用。
有些公司考虑到这些负担就会萌生退意。因此和解率居高不下就是因为这些事情的缘故。